货款金额应当大小写相互对应
时间: 浏览:707 作者:谭应华律师
案情介绍:
云南某养殖厂向东莞某蛋品批发部供应鸡蛋,根据电话沟通,批发部向养殖厂采购900箱鸡蛋,货款共159000元(含运费),预付了10万货款,养殖厂装车委托司机送货至东莞某农批市场,卸货后批发部支付了9000元运费(按10元/箱),司机收款后离开,尚未要求签收送货单。后来,养殖厂指派某工人找到批发部,要求支付尾款。批发部以资金紧张为由,暂支付5000元现金,养殖厂工人出具收条。年底,养殖厂再次向批发部要求支付余款,批发部回复尾款已经全部结清,尚不欠款。养殖厂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批发部了解情况。批发部仍坚持尚不欠款,并拿出了之前的收条,“今收到**批发部50000元”。此处50000元最后一个“0”笔迹与前面三个“0”并未连笔,显得有些独立,似乎与后面的“元”字笔迹有点重合。律师判断,此处“0”字是后来添加,并不是最初书写。
遂向法院申请诉讼,待法院立案后,批发部答辩,并未提已经支付了50000元的收条(应该也清楚很容易鉴定出来)。其抗辩,收到的货物,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尚未收到全部货物。根据庭审要求,法官限期要求原告方举证已经足额交付货物。因为没有签收送货单,原告举证困难,最后联系到货运司机出庭证明,收到9000元运费,以此推断,被告方全部收到900箱鸡蛋,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建议:
书写字条时,阿拉伯数字最好与中文大写相互对应,以免给对方可乘之机,尽管笔迹不一致,鉴定单位可以鉴定出来,但是,亦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仅阿拉伯数字是不安全的,从书写结构来看,首位或末位加一个数字,其意义变化甚大;从数字本身来看,变化字形,比如,由“0”变成“8”,也是很容易就能篡改。根据一般人的习惯,书写阿拉伯数字简便,唯有与中文大写相互应对,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另外,一般交付货物都需要签收送货凭据,向法院主张债务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尚未拿到送货凭据,无法证明送货。即使对方曾经有支付货款,但是货物数量仍然需要证明,不然无法证明尚欠货款。
经过代理本案,律师建议生意场上,为确保交易安全,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完善交易凭据,凭据应当书写规范,不给对方留下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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