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底条款真能保证只盈不亏吗?

保底条款真能保证只盈不亏吗?

时间: 浏览:1149 作者:广东商格律师事务所 谭应华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和刘某本是好朋友,李某一直以来喜欢炒股,可限于自己资金不够,于是鼓吹自己是股神,让刘某也拿出一些本钱,玩大一点,并向刘某承诺保底,白纸黑字写下来,亏了算自己的,赚了两个人分,刘某也真的信了。前前后后刘某拿出了60万元投进入了股市,全部由李某一个人操纵。两年过去了,结果所剩无几,亏得一塌糊涂。刘某找到李某要回之前的本钱,李某一肚子委屈正没地方说,这些年辛辛苦苦没捞到半点好处,还要赔钱,这事摊谁也干。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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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

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享有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申明》,承诺原告负责出资、被告负责买卖操作的案涉证券账户的所有亏损资金均由其本人承担。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于202082日终止,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投入资金净额615210元,截止到合同终止之日账户内资金余额为158578元,亏损金额为456632元。因此,被告应依照《申明》的约定承担亏损责任,向原告支付炒股损失456632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炒股损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告在《申明》中承诺于2020820日向原告归还全部理财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被告返还理财款456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

    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使用刘某股票账户、资金,代为买卖交易股票,但均未约定其他具体内容,李某实际操作代为买卖交易股票,双方建立委托理财关系。双方后订立申明,再次确认上述买卖交易股票的情况,约定刘某的投资亏损全部由李某承担,李某在订立申明后继续控制刘某股票账户至202082日,因此申明中由受托人李某承担损失的具有保底性质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是对双方建立委托理财关系之初口头约定内容的事后确认。证券市场存有高风险、投资人不存在绝对只盈不亏情形。该保底条款尽管系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制约机制,但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部分投资风险,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失衡,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李某主张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委托理财关系无效,但保底条款属双方约定的核心条款、成文条款,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其余内容均为口头约定,不确定性较大且存在争议,因此保底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无效约定部分,该条款无效导致双方关于委托理财的整体约定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刘某作为股票投资人,应当知晓股票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李某同意代为买卖交易股票的行为,使缺乏交易经验的刘某相信李某,对投资风险产生错误判断,刘某则长期疏于对个人资产、案涉理财行为进行必要监管,结合李某无偿实施委托理财的情节,双方对该委托理财关系无效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双方各自承担同等责任。

律师评析:

股票市场的行情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对于广大股民来说,股市是重要的投资渠道。然而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从股民的角度上看,尽量避免股市风险是其逐利性的本能。实践中常出现的纠纷是,股民在委托他人进行投资理财时约定了保底条款,无论股票市场如何波动,受托人承诺委托人的本金安全,甚至承诺最低收益,并就超额收益进行分成,一旦股市行情下行或者震荡,投资出现亏损,则会纠纷四起。

本案中,李某和刘某本是好友,正因为李某承诺保底,刘某信以为真,始入股市淡定自若,当血本无归,保底未能兑现,便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裁判截然相反,当事人很难理解。经查阅了全国各地判例,各地判法各异,有违司法公平。本人倾向性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合情合理亦合法,既然承诺,就应当负责。二审法院摈弃一审法院裁判思路,另辟奇径,撤销改判,不免有画蛇添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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